通过这一判决 ,ETH的法律属性被确定为与BTC性质相近的、可流通的“虚拟商品”。
日前,深圳某区法院一改以往只对虚拟币中的BTC认定盗窃罪的做法,将对ETH的盗窃行为也认定为盗窃罪究竟是政策风口改了 ,还ETH是另有什么依据?今天我们就对这次的判决书进行分析梳理,看看对ETH的财产属性,法院究竟怎样说 。
1 、案件现实本案嫌疑人李某是深圳A公司区块链工程师2019年4月份 ,李某参与A公司与被害单位深圳市B公司合ETH作开发的某项目;掌握了该项目的私钥和领取密码随后由于李某在A公司试用期间被评定为不合格,于5月从A公司辞职。
2019年6月20日,李某由于对A公司不满 ,在其住处利用之前掌握的某星球项目的私钥和领取密码ETH,通过手机上网登入B公司在虚拟买卖平台开设的虚拟帐户钱包,盗取ETH3个、某平台币400万个同年7月15日,被告人李立又以相同手法盗取ETH0.4个。
随后 ,李某将盗窃的ETH、某平台币转存在其他平台帐ETH户中根据被害单位提供的市场买卖行情记录,涉案被盗的ETH共价值人民币65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已向被害单位退还其盗窃的全部某平台币以及0.4个ETH 。
判决结果法院认定:李某以非法占无为目的 ,盗窃他ETH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应依法予以惩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ETH刑七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责令被告人李某向被害单位深圳市浩某贸易无限公司退赔人民币5536.99元2 、案例分析对BTC成立盗窃的理由盗窃比特币可能成立盗窃罪,已经是为链圈和法律人所公知的现实;ETH而不断以来,对其他虚拟币进行的盗窃、抢劫等行为 ,司法实践中并未将其作为相应财产犯罪进行处罚。
之所以比特币这么特殊,是因为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监会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ETH联合印发了《关于防备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通知中,对比特币的性质作出了认定:比特币不是货币,而是一种虚拟商品 。
基于对商品性质的承认 ,任何金融机构和领取机构都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也不能买卖或作为中ETH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但是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可以自在买卖因而,2013年出台的《关于防备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实际上确认了。
比特币是一种能够为人支配、控制 ,能够转移的现实具体的财产利益而根据《刑法》第ETH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罪中“财物”是指能为人所支配的显示具体的财产利益;可见ETH ,比特币是《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中的“财物”相比之下,虽然其他虚拟货币也在市场中实际流通,但毕竟ICO行为已经在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 、地方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 、银监会、证ETH监会、保监会七部委共同发布的《关于防备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 ,被定义为“ 。
非法融资行为 ”;被要求立即停止相关融资活动,并尽快做出清退等安排依据这一规定,普通的虚拟货币并没有在法律上获得如BTC一般ETH的财物属性;而只是一堆没有财产价值的数据这一结论也表现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通过以下理由否定这些代币作为刑法上“财物”的价值属性:。
(1)代币脱离系统即丧失具体价值;不具有特定性(2)对不同的用户而言价值大ETH小不一 ,对非平台用户而言并无价值;不具有一般性(3)根据不同认定方法,价值差异较大;不具有可衡量性对ETH成立盗窃的分析那么问题来了:
1. 本案判决中,法院以什么理由认定李某盗窃的ETH和某平台币具有ETH刑法上“财物”的属性,从而成立盗窃罪的?2. 本案中 ,法院是如何具体确定ETH的财产价值的呢?认定盗窃罪对象的财产价值,依据的法律规则是《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和《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ETH的解释》。
根据《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第2条规定: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对被盗财物进行价格认定,适用本规则同时 ,这一规则的第7条又规定:有下列情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可不予受理(1)被盗财物为人民币 、外币、有ETH价领取凭证、。
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等或其价格办案机关可直接确认的;……第14条规定:被盗财物属性特殊 、专业性强,难以采用市场法和成本法时 ,可采用专家征询法在运用市场法和成本法过程中征询有关专家的,不属于ETH专家征询法此外,这一规则的第15条的第(三)项中规定:
市场调理价时的价值认定应采用市场价值标准;根据以下与其相顺应的方法进行测算:“……2、流通领域的商品 ,按价格认定委托书、协助书载明的价格类型,按相ETH同或类似的同类商品的中等价格测算其中:(1)专供外销商品, 。
国内无销售的 ,按离岸价测算;(2)进口商品,国内市场可采集到同类物品相应价格的,按该价格计算;无法采集国内市场价格但可采集到国外市场相应价格ETH的,按国外价格考虑基准日汇率及各项进口税费测算;国内外均无法采集同类物品相应价格的 ,可通过比较质量 、功能、功能和品牌等因素综合推算。
关于前述规则的具体适用,ETH的价值认定有三种思路:第一,将ETH认ETH定为有价领取凭证或者有价证券这种思路下 ,办案机关可以直接通过行为时市场买卖价格认定被盗财物价值第二,即便ETH不能被认定为证券,那么作为流通领域的商品 ,。
按照国内、国外市场价格测算第三,ETH属于属性ETH特殊 、专业性强的商品,难以采用市场法和成本法;应通过专家征询确定价值本案中 ,法院依据第二种思路,也就是:ETH不能被认定为证券;而能够被认定为流通领域的商品 。
依据这一思路,法院对涉案ETH和某平台币的ETH价值分别作出了如下认定根据被害单位提交的HuobiGlobal上的市场买卖行情记录截图 ,2019年6月20日当天,ETH的买卖价格最高为270.68美元,最低为265.85美元,平均价格为268.26ETH5美元;
2019年7月15日当天 ,ETH的买卖价格最高为240美元,最低为201美元,平均价格为220.5美元按照前述《被盗财物价格认定规则》的计算方法 ,涉案被盗的ETH共价值人民币六千余元涉案某平台ETH币因并未公开上市买卖,无法计算价值。
但因某平台币被盗,可能对被害单位形成一定经济损失 ,该情节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3、写在最初总而言之,通过这一判决,ETH的法律属性被确定为与BTC性质相近的、可流ETH通的“虚拟商品 ”但是 ,正如本判决中对“某平台币”做出的认定,一些所谓的“山寨币”的前途仍未可知。
如果tolken不能在足够大的市场上广泛流通,以至于构成了一般公认的价值 ,那么不管它在特定小范围内被炒到ETH多高,仍然只能认定为是一堆没有价值的数据在文章最初,提示诸位读者:法院承认ETH的商品属性,但并未承认ICO及其代币的合法性 。
BTC和ETH的市场体量大家都懂 ,就算是币安这种大平台的平台币也难望其项背ETH。还是借用一句官方的老生常谈: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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